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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山西省合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名称:山西省合唱协会,英文名称:SHANXI PROVINCIAR ASSOCIATION OF CHRUS(缩写SXAC)

第二条 性质:山西省合唱协会是由职业、非职业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热爱合唱事业的领导、组织者和支持合唱事业的企业家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认真贯彻党的方针路线,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道德风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坚持“团结、奉献、创新、敬业”的指导思想,为普及与提高合唱艺术水平,开展群众合唱活动,团结合唱界人士,发展我省合唱艺术,建设我省文化事业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业务指导,同时接受山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山西省合唱协会业务范围

   (一)深入基层机关、学校、部队、工厂、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对合唱团进行合唱知识普及、辅导、咨询,以提高人们的合唱艺术理念、演唱水平。

   (二)建立协会所属的五个艺术委员会(指挥、作曲委员会、声乐艺术委员会、钢琴艺术委员会、童声合唱工作委员会及融合发展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举办不同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讲座。

   (三)开办合唱班、合唱指挥训练班,培养合唱指挥人才、合唱团骨干。

   (四)组织、参与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机关厂矿、企业社团、农村、学校、部队、社区等举办的区域性、全省性和国际性各种合唱活动。

   (五)与中国合唱协会、中国音协合唱联盟等全国合唱组织加强组织联系,与外省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与国际合唱文化交流,促进我省合唱事业走向世界。

   (六)以山西省合唱协会网(http://www.sxhc.net.cn)为载体,宣传合唱协会动态,交流合唱团队经验,发布协会工作安排及其各项通知。条件成熟时,创办协会会刊,编辑出版合唱曲集、合唱演出声像制品。


第三章  会  


第七条 山西省合唱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正式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一)各合唱团体、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家及合唱艺术活动组织者。

   (二)全省各级机关单位(学校、企业、部队、社区),合唱团的合唱指挥、合唱团骨干、合唱团组织领导者、音乐教师及合唱词、曲作者。

   (三)热爱合唱艺术事业的各级领导,热情赞助、支持合唱活动的企业家。

   (四)成立一年以上,坚持排练、演出的合唱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会长办公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咨询、联谊、协调、服务等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退会(团体会员退会后,不保留团体会员中个人会员的会籍)应提交退会书面文字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选举产生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长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其中有一人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或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三)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名誉会长、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监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协会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确认参会人员资格,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二)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四)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并提出建议,必要时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五)监事(会)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第三十九条 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会)工作。

第四十条 监事长因故不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一名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O二一年十月十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会长办公会议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